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圓審

明朝為了保證司法審判的公正性,如地方出現(xiàn)疑難案件,當事者不服的情況,地方上報中央組織會審。如若當事者仍舊不服,則擴大參審官員規(guī)模組織圓審。圓審官員包括六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、通政司。在圓審前,地方司法官員必須做好詳細的準備,是否進行圓審要看皇帝的旨意。審判過程中大理寺起到了主導作用,審判結(jié)果由皇帝做出最終裁決。通政司作為皇帝與朝臣聯(lián)系的紐帶,它的參與表明皇帝對圓審的重視,也表明皇帝對司法審判的絕對掌握。圓審制度表明了明朝統(tǒng)治者對刑罰相對慎重的態(tài)度,也保證了當事人的權(quán)益。圓審制度對地方司法審判起到了一定的監(jiān)督作用,使地方司法官員審判時有所畏懼,不敢肆意妄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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