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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撲
買為買賣之意,撲表示爭奪、競爭,買撲的字面含義便是競爭買賣。承包者向官府繳納一定數量的費用后,在指定期限、地域內獲得某種經濟產業(yè)的生產、管理、經營等權利。唐末五代的買撲主要集中于酒類經營和稅場包稅,宋代實行買撲制度的經濟產業(yè)則很多,包括特許經營(茶鹽酒醋、坑冶、河渡、商稅等)、政府購買和官田經營等。在決定何人有資格承包時,官府常采用“實封投狀”法,即公開招標、價優(yōu)者得。因此,買撲者大多為資本充裕的豪民。買撲者為了成功獲得買撲權利,必須承諾支付高額費用,這也使得其出售的商品價格上漲,成本被轉嫁給普通消費者。不論實際經營狀況如何,買撲者都須按期向官府繳費,常有人因經營不善而陷入窘境。
買撲制度在宋代的流行,體現(xiàn)出商品經濟的繁榮。官府允許民間資本參與經濟產業(yè),提高了經濟活動的效率。但官府對買撲收入的過度索取,亦加大了官府和買撲者之間的利益矛盾。